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寶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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