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92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9年10月7日12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臺中市○○路○段145之6號前處,因「已領有號牌,前車牌未懸掛置車內,駕車行駛道路」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違規單應到案日期前提出陳述,惟對原舉發單位函復仍有不服,本所遂於99年10月26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400元,並吊銷汽車牌照,逾期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辦理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於10月7日早上9時45分許開7Q-1919號車,在大墩11街圓型劇場右轉被CA8313車子擦撞,雙方私下和解,開到舜來汽車有限公司估修理費用。7Q-1
919號受損部分拔下來烤漆要兩天時間,修車廠沒有把車牌掛上去,開回去的路上被罰。員警卻說只是暫罰,卻要罰5,
400元,還要重新驗車領牌。如果知道會罰這麼重,誰還敢開沒有掛車牌的車在路上給員警開單,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其牌照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第11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甲○○於99年10月7日12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臺中市○○路○段145之6號前處,因「已領有號牌,前車牌未懸掛置車內,駕車行駛道路」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當場舉發等情,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各1紙在卷可參,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
㈡、受處分人雖以前情置辯,惟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其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參照)。
本件參諸受處分人所述,其所駕駛之車輛係於99年10月7日早上9時45分許,在臺中市○○○○街口右轉時遭擦撞,而開至舜來汽車有限公司估修理費用,因烤漆要兩天時間而未將號牌掛上等情,足認受處分人車輛遭撞地點,係在熱鬧市區,尚非難以救援之偏僻地點,且受處分人遭查獲地點,係受處分人業已將該車送往修車廠修理後,駕駛該車回家之途中遭警員攔查,而非系爭車輛甫擦撞送往修車廠修理之途中遭攔查甚明,準此,受處分人當時車輛既已送至修車廠修理,所處地點又係熱鬧市區,受處分人縱欲返家,其途逕尚非除駕駛該車輛外,別無他法可圖,換言之,衡之當時情狀,受處分人並無非駕駛該車不可之緊急事由,而該車輛之號牌又因修理之需而取下,放置在車內,乃受處分人明知之事實,受處分人竟明知而依然駕駛該車輛,自有可歸責之事由,難謂其駕駛未懸掛號牌之車輛為無過失。又按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至明;汽車所有人領有號牌兩面,倘未分別懸掛於汽車之前、後端,即與上開規定有違,而車輛應依指定位置懸掛車輛號牌之本旨,乃在辨識車籍、特定車輛,對交通安全之維護有事前管理、事後規制追究之功效,受處分人既係領有駕駛執照之合法駕駛人,就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自難諉以不知法律規定而解免其責。是以,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五、從而,受處分人確有已領有號牌,前車牌未懸掛置車內,駕車行駛道路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5,
400元,並吊銷汽車牌照,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