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之10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所生之女 張鈺涵 准變更姓氏為「孫」姓。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鈺涵之母,與相對人離婚後,約定對於張鈺涵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且張鈺涵之父即相對人多年來未盡扶養義務,又於探視張鈺涵時強行灌食牛奶及食物,遇張鈺涵哭鬧時即毆打之,並認定張鈺涵姓張,故其有權如此對待,有事實足認張鈺涵現在之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件子女張鈺涵之父母既已離婚,且有上開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父 孫月山 到庭證述無誤,依法應准其變更姓氏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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