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