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