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貴婷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