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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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鈞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王鈞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貳、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鈞彥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自民國108年3月間至員警查獲之日止,在其所經營販售童裝網站上,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3、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犯罪事實欄既已載明:被告係意圖販賣,而在所經營之前開網站上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告復於警詢中自承迄至遭警查獲時止,因販售該等商品共獲利新臺幣(下同)2,000元(偵卷第13頁),是聲請意旨雖誤載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物品罪嫌,因起訴法條同一,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㈡、科刑部分: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件未據商標權人提出告訴(偵卷第20頁);併審酌被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件數及市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強化被告法治觀念,確保其能記取教訓預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2,000元業據被告供稱為其因販售本案仿冒商品之獲利,已如前述,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仿冒物品及數量相關卷證小叮噹/哆啦A夢及圖、Doramon及圖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上衣拾件1.商標資料(偵卷第45頁、第60至62頁)。2.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6至94頁)。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71頁)。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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