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嫚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林嫚暄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同案被告 王柏淞 於民國109年12月中旬,介紹同案被告 黃祥福 (另行起訴)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軟體暱稱「首爾」、「無名」等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為詐欺集團提領詐得款項之工作。被告王柏淞即與同案被告黃祥福、 陳志煌 (另行起訴)以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 林文沖 」於110年1月13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林嫚暄稱:希望提供帳戶幫忙作業績等語,被告林嫚暄遂提供其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帳戶,在新竹縣○○市○○路000號2樓居處,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將拍攝後之上開5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傳送予「林文沖」。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由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 林韻如 等5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之金融帳戶中。嗣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隨即通知被告林嫚暄將款項領出,並撥打「微信」通訊軟體電話指示同案被告黃祥福於同年1月19日16時32分許至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竹中山店」;同案被告陳志煌則於同年月20日12時59分許至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昌店」、同日19時40分許至新竹市東區清華大學南大校區門外圍牆處、同日20時41分許至新竹市○區○○路000號旁巷口向被告林嫚暄收取詐騙款項(同案被告黃祥福計收取新臺幣【下同】13萬2000元、陳志煌共收取73萬5000元),同案被告黃祥福、陳志煌遂依指示將上開現金放置於苗栗縣某汽車旅館後空地、新竹市某處,並自該上開款項中取出2%作為報酬,再由「首爾」指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而隱藏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王柏淞、林嫚暄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㈡、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扣案之5,0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惟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嫚暄涉犯上開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53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5,000元,係被告所有且犯罪所得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偵卷一第32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158-160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林嫚暄)1林韻如(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17時15分許,以電話聯繫林韻如,佯稱其為QMOMO批發商會員,若不解除會員將每月扣款等語,致林韻如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0日19時7分許至19時28分12萬9000元(共遭詐騙20萬8986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陳麗容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5日以LINE聯繫陳麗容,佯稱其為姪女 陳佩珍 急需現金等語,致陳麗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19日14時12分許13萬5000元(28萬5000元)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林玉美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11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玉美,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其為友人 金美 等語,致林玉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20日11時25分許6萬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 朱冠名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19時12分許以電話聯繫朱冠名林玉美,以HITO本舖購物解除每月扣款等語,致朱冠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20日17時57分許至20時許16萬9108元臺銀帳號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5 廖耕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某時以電話聯繫廖耕誼,以HITO本舖購物解除每月扣款,須以ATM轉帳方能解除等語,致廖耕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20日19時49分許至20時24分許14萬9700元(共遭詐騙20萬9700元)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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