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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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二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另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更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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