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涉犯加重強盜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依規定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