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69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毀棄、損壞他人之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予補充、更正為:「甲○○①前於民國85年間,因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5月21日以85年度易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電業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2月7日以85年度訴字第8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2案件接續執行,並於86年9月27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尚有殘刑11月13日。②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7年5月25日以87年度易字第5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執行②之有期徒刑及①之殘刑,迄至89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與綽號「 阿進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三、被告①前於85年間,因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5月21日以85年度易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電業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2月7日以85年度訴字第8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2案件接續執行,並於86年9月27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尚有殘刑11月13日。②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7年5月25日以87年度易字第5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執行②之有期徒刑及①之殘刑,迄至89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