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楊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青峯 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一)
關於聲明「與所有侵界之修建費用(超越地界線之設施改建)」
、(二)關於聲明「以及因與該房屋超越地界產生的侵害排除(
108年度板簡字2426號)之相關所有費用」之訴訟標的金額,上
揭(一)、(二)均應提出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之憑據(如廠商工
程費用估價單),並加計已聲明之新臺幣40萬元,以加總後之總
金額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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