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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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560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進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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