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吉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昭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
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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