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成宏偉
被   告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
日以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業經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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