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騰交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
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