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湘湘李宛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