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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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湘湘 即 李宛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