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武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緝字第23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吳武松共同犯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至國安局字樣之紅色證件,因未扣案
,無從勘驗,亦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或共犯所有,爰不另為沒
收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59條、第28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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