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8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1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60496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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