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內應增加「俞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