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5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以95年易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賴文姍法官王俊彥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