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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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47號原告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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