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交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3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
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参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第五行所載「自用小客車」,補正為「自用小客貨
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本院綜核其犯後已知己非,與被害人經
調解成立,有調解書附卷可參等情,認被告之宣告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