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3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份為新台幣(下同)5,591,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上訴人甲○○部份為7,222,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8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