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訴人即被告玉京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冠美術印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伍拾陸萬 陸仟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郭顏毓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