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77號聲請人東元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被繼承人 葛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325號、99年度繼字第39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葛強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客戶資料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