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麗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 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支付命令事件相對人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且有法定代理人 張宗翰 可行使其代理權,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核與上開規定有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尚有未洽,不應準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