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一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溫三郎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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