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九號
原告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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