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告 簡秋燕
詹小鳳 被告 黃冠予 即 黃石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萬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6,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