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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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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