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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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79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家訴字第59號)提起上訴,已于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月30日上午9時
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