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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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原名游麗被告乙○○原名游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4年刑保字第29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91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該署又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因被告傳拘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5月11日北檢大隱95執助529字第30962號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