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信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瓊誠黃文忠 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壹萬參仟壹佰元〔計算式:(880.55×1/5+1414.04×4/15)平方公尺×0.3025×70,000元/坪=11,713,100〕,應徵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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