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