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6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1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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