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7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74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婧惠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