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14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