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94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