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等8罪,分別係於民國(下同)82年12月1日、83年5月18日、83年6月21日、84年10月11日、84年12月27日、85年2月29日、85年2月29日、85年8月14日判決確定,均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確定,依上開說明,關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92年1月30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3、4、5、6、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3、4、5、6、7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2年7月9日│79年11月底間│79年10月9日││年月日│至82年7月17日│至82年7月17日│至82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13014號│82年度偵字第13014號│82年度偵字第1301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3242號│8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8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10月20日│83年5月18日│83年5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字第3242號│8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8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12月1日│83年5月18日│83年6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7條│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第9條第1項│第83條第4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1至3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4│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3年5月19日│83年6月22日│83年1月初││年月日│至83年6月22日││至83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度偵字第10495號│83年度偵字第10495號│83年度偵字第104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0月11日│84年12月27日│84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85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10月11日│84年12月27日│85年2月2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4至8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7│8││├───────────┼──────────┼──────────┼──────────┤│罪名│恐嚇│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犯罪日期│83年7月14日│83年6月19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度偵字第10495號│83年度偵字第104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8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2月27日│85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8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84年12月27日│85年8月1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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