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 范成洵
許雪慧 被告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均係請求確認原告與普羅旺斯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第七屆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叁仟元,尚應繳納叁萬零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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