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桂枝李鑫易付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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