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武紹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即104年11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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