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被   告 穩發行
法定代理人  張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其債務人 潘淑如 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惟被告拒不給付,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債務人薪資扣押款,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是原告因本件勝訴所能獲得之利
益,至多不過為其執行債權之完全受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17元(即原告於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5218號、109年度司執字第2010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之執行
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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