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歐進 一
歐進興
歐美芳
歐清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進一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