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翌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竊,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56號、93年度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756號、93年度催字第1566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同年4月19日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翌陽科技有限公司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3年11月30日│1,658,243元│NA0000000│││1│益國│崁簡易型分行│││││├─┼─────────┼─────────┼───────────┼────────┼────────┼──┤│00│弘凱股份有限公司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7日│2,861元│QI0000000│││2│黃國│崁分行│││││├─┼─────────┼─────────┼───────────┼────────┼────────┼──┤│00│福旻實業有限公司趙│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93年12月10日│338,581元│UI0000000│││3│基福│行│││││├─┼─────────┼─────────┼───────────┼────────┼────────┼──┤│00│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3年12月10日│79,024元│TY0000000│││4│司 陳炳金 │行│││││├─┼─────────┼─────────┼───────────┼────────┼────────┼──┤│00│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15日│107,632元│QI0000000│││5│司 陳菊秀 │崁分行│││││├─┼─────────┼─────────┼───────────┼────────┼────────┼──┤│00│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12月15日│75,532元│EE00000000│││6│司 陳瑞祿 │竹分行│││││├─┼─────────┼─────────┼───────────┼────────┼────────┼──┤│00│乙麟科技有限公司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93年12月15日│204,705元│AA0000000│││7│德全│崁分行│││││├─┼─────────┼─────────┼───────────┼────────┼────────┼──┤│00│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93年12月15日│87,688元│GC0000000│││8│ 司陳達 │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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