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8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否認子女之訴,固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定明文。惟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為人事訴訟程序之一,屬於特別訴訟程序,若非列舉之法定訴訟類型,即無從適用該程序之特別規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程序之規定。㈡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非民事訴訟法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所規定之訴訟類型,參諸前揭說明,自不能援引前揭否認子女之訴之專屬管轄,然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路○段○○○巷○○號,被告又未依本院96年1月17日通知到庭應訴,兩造復無合意管轄,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揭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