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5年度毒偵字第815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95年度毒偵字第815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5年度毒偵字第8150號」之記載有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95年度毒偵字第815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