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87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陳惠坤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補正新任法代理人承受訴訟狀及繕本並逕送對造。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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