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15日上午4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宜正
調解委員 顏明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委員:顏明進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准予退費。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